1.1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旅游行业应急能力和整体防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团队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福州市旅游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防范和处置福州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人员、入住客人在星级饭店内发生伤亡或中毒事件,适用本预案。
旅行社组团在省外或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1.4.1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及次生灾害等。
1.4.2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4.4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游客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4.5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游客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5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10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30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1.5.2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死亡的。
1.5.3较大(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死亡的。
1.5.4 一般(IV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20人以下食物中毒的。
分级标准划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旅游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
1.6.2. 各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旅游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与总结,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1.6.3生产经营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福州市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报市旅游局备案。
1.6.4. 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7.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相关的应急救援机构,依靠事发地救援与救治力量,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7.3分级责任,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
1.7.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2.1.2各县(市)区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1.3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等)也应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2工作职责
2.2.1福州市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或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县(市)区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安排车辆救援、资金保障和物资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代表市旅游局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请求支援,并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
计财处:参与救援工作,并负责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行管处:参与救援工作及事后的调查评估处置工作。
市场处:参与救援工作,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应急知识,组织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
机关党委、监察室: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置事宜。
质监所:参与救援与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假日办):主要负责“黄金周”期间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了解各相关单位的救援工作情况,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处置工作。
2.2.2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含)以下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3旅行社和星级饭店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旅行社接到旅游团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旅游局报告,同时派出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抢救受伤旅游者,并做好旅游者及家属安抚工作。星级饭店在其店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对饭店的客人开展救援工作。
2.2.4各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企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控制危险源,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行动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市)区旅游局应根据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福州市旅游局根据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各县(市)区旅游局提供的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1.1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并依次采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加以表示。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州市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且参考国内外以往旅游危机预警及处理案例,力求进行准确的预警。福州市旅游局会同县(市)区旅游危机预警工作机构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危机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得失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旅游危机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1.2预警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3.2信息报告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局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停止旅游团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传染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发生地区及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将旅游团队转移到安全区域,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福州市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335531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电话:匪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局报告。
3.2.2事发地旅游局在接到一般(IV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2.3市旅游局接到重大(II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编写书面报告。
3.2.4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旅游局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2.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旅游局,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市旅游局。
3.2.6旅游团在省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旅游局。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报告。
4.1.1当确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局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1.2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指导事发地旅游局处置,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4.1.4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响应程序
4.2.1突发自然灾害(包括台风、冰雪灾、地震等)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危及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内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时,带团导游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救援。
(2)事发地旅游局接到导游、旅游者、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的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导游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旅游团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局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部门的安排。
b. 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协助旅游团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c. 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d. 疫情发生地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的途经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和星级饭店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导游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卫生医疗部门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救援措施。
b. 事发地旅游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检查旅游团活动和用餐场所、星级饭店内的相关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c. 事发地旅游局在报告市旅游局的同时,应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d.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接报后,应及时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旅游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4.2.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为了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将旅游团队转移到安全地点,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旅游者的情绪。如有旅游者受伤,应立即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抢救。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报告。
(2)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组团社和地接社或相关星级饭店除积极采取救援外,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旅游团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3)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团应服从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疏导旅游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随团导游、领队和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滞留人员食宿,及时将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告知滞留人员;协助有关方面维持现场秩序,安抚滞留人员情绪,避免因滞留影响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以及因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4.2.4 福州地区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福州地区组织的旅游团在福州地区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要及时向本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报后应报告所在地旅游局。有关旅游局应积极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向市旅游局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县(市)区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市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
4.2.5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包括赴台、金、马、澎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和本旅行社报告。接受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应急结束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依照权限,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4.3.1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向所在地旅游局报告事件情况。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死伤人数(包括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团名、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和持续危害程度;
(2)事件简要经过和事件原因的分析;
(3)事件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4)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3.2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4.3.3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单位和参与救援的有关部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
(1)事件的鉴定结论;
(2)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
(3)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5.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滞留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及涉台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旅游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旅游局办公室组织本局办公室、行业管理处和质监所进行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各县(市)区旅游局应配备24小时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总经理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督促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并向所在地旅游局报备急救援小组人员名单,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7.3经费保障
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为单位、全体员工和旅游者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对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4其他保障
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应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各县(市)区旅游局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等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8.2培训及演练
各县(市)区旅游局和旅游经营者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旅游行业及旅游者预防、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培训,使其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9.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
10.附则
10.1术语和定义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团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本预案所称的旅游者,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所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0.2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备案。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同级旅游局备案。
10.3维护和更新
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0.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制定和解释。各县(市)区旅游局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照本预案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5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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