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6-09-01 09:43
2016年8月18日我厅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林政〔2016〕 28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我省森林资源补偿费从2013年开始征收,2016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在涉及使用重点生态区位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方面应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及我省现已取消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资质的规定,但保留了审批部门的技术评估、评审的权力。为保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和真实性,应提出具体措施。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林〔2016〕19号)要求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规范林业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和审查工作细则的标准化,建立环节标准、时限标准、材料标准,推行编码管理,实现全省同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同标准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公平公正。现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采矿林地预审的审查工作细则的范本,要求市县两级参照范本及时编制完成。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决定从8月1日起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为此,原来为方便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从2013年起上收到省厅审核审批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仍按面积权限分别继续委托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干林带未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林,从保护基干林带的角度出发,对涉及使用基干林带林地的,一律上收到省级以上审核审批。
(二)关于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
为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和真实性,同时兼顾行政审批效率,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由资质单位或其他机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要求编制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厅将对该单位或机构出具和参与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不予采信。
二是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以其他个人名义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应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要求。编制人员要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质量低下、资料不全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转报林地申请材料。
三是继续实行编制单位、人员与现场查验单位、人员的回避制度,即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单位、人员不得受托参与同一项目的现场查验。其中需省厅组织查验的项目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其它项目必须实行人员回避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
(三)关于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我厅制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采矿项目林地预审审查工作细则范本,通过QQ群由各地共享。要求请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省里规定的时限抓紧参照制定,以实现全省同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同标准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公平公正。
来源:鼓岭旅游服务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