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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建省旅游条例》有十二大亮点 民宿取得突破

发布时间:2016-08-25来源:鼓岭旅游服务区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表决通过了新的《福建省旅游条例》,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亮点纷呈,在制度创新和突破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对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如生态旅游、对台旅游、旅游新业态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福建旅游之特色。赋予了旅游者和福建旅游一个美好的图景。接下来就为大家盘点其中的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亮点。

  亮点一:新《条例》实现了旅游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突破。 

  新《条例》在总则一章中首先明确了本次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了旅游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突破,体现了“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意识,使《条例》成为了真正的地方旅游产业法。

  亮点二:新《条例》实现了全省旅游业在宏观调控上的重大突破。 

  新《条例》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并明确了奖励机制。

  如,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

   《条例》通过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及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等方面实现了省旅游业在宏观调控上的重大突破。

  亮点三:新《条例》编制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制定了福建新时代旅游事业发展的蓝图。 

  新《条例》第11条对《旅游法》第18条进化了细化落实,从而促进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矿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省涉及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亮点四:新《条例》实现了旅游资本运营上的重大突破。 

  新《条例》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可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条例》的该规定使福建省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实现了旅游资本运营上的重大突破。

  亮点五: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亮点六:新《条例》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宿业发展,首次明确了“民宿”的法律地位。 

  随着乡村游的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此,新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副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和促进民宿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亮点七:福建省境内无障碍旅游取得重大突破。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和资源整合,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规定,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上述两条规定扩展旅行社租用车辆的范围,打破了旅行社黄金周期间租不到车辆的瓶颈,打破旅游团队租车的行业壁垒。实现了在福建省境内开展无障碍旅游的重大突破。

  亮点八:新《条例》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的发展。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品和模式。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其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凭证。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上述三条规定明确了政府在支持、引导旅游企业发展中角色定位,有利的支持了旅游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亮点九:新《条例》创设了景区专业讲解员管理制度。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景区推行讲解员服务制度,但不得拒绝旅游团导游的讲解服务。条例的该规定借鉴了台湾《发展观光条例》,对保存、维护人文、自然生态资源,发挥景区环境教育功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亮点十:新《条例》彰显了福建对台旅游先行先试的特点。 

  新《条例》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鼓励支持闽台港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同时,第五十条还规定,只要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员均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福建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新《条例》的这上述规定充分发挥了福建对台优势,对积极推动闽台旅游产业对接,建立两岸四地旅游互动合作机制,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亮点十一:新《条例》侧重强化了对旅游从业人员、从业机构及旅游景区安全保障方面的条款。 

  在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七条中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等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五十六条还特别规定,国家5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上述条例为福建旅游业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出了较为祥尽的制度指引。

  亮点十二:新《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扰乱旅游市场的罚则。 

  针对我省部分景区环境脏乱差、景区乱收门票、强行骚扰游客强买强卖等突出问题,这些扰乱旅游市场问题长期存在,且无法根治,已经严重影响群众满意度,虽然《旅游法》已经做出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处罚以及具体罚则,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罚则,使得管理落到实处。

总体来说,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符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营造良性的旅游环境,形成合力,促进我省旅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跨越升级。